北京市應急局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清單
發布日期:2021-12-2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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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應急局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清單 | |||||||
實施主體 | 職權編碼 | 職權名稱 | 職權類型 | 依據名稱 | 具體規定內容 | 發布號令 | 行使層級 |
市應急局 | B2301400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 區級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h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 | 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對40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其中:涉及應急管理部門的是危險化學品(無儲存)經營許可證核發。 | 國發〔2021〕7號 | |||||
北京市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 《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 年自由貿易試驗區版)》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屬的朝陽區、海淀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域范圍(以下簡稱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施行。其中:涉及應急管理部門的是危險化學品 (無儲存)經營許可證核發。 | 京審改辦發﹝2021﹞5號 | |||||